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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权—云南
专栏:公司新闻
发布日期:2020-07-17
阅读量:3369
作者:金晟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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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判决,判定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我司“路灯(祥云如意-玉兰球)”,并赔偿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金晟照明法务部(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纪绍梅律师传来捷报,实施于云南省牟定县左脚舞山城北干道及沿长线上安装的路灯侵犯我司“路灯(祥云如意-玉兰球)”、专利号为ZL201630089129.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元,并停止侵权。




2019年8月22日,我司发现云南省牟定县左脚舞山城北干道及沿长线上安装的117盏路灯与我司专利保护的“路灯(祥云如意-玉兰球)”专利号为“ZL201630089129.4”设计接近相似,我司立即向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判决,判定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我司“路灯(祥云如意-玉兰球)”,并赔偿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完后,云南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20年5月7日再次向法庭提起上诉,最终经法院判决:燎阳光电公司未经金晟照明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金晟照明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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